浩公讲法 | 离职后未能入职新单位 提出索赔获支持? 本期点评:离职后未能入职新单位提出索赔为何获支持?由浩公讲法友情提示:浩公讲法,每日原创。宣传法治,欢迎转载!如为商用,尚需允准。李先生原为公司总监,2015年5月,甲公司约其入职。后李先生按甲公司要求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当晚收到甲公司的入职通知。因入职通知中所涉试用期工资标准与此前约谈标准不同,李先生多次与甲公司沟通无果,导致暂时失业。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失业3个月期间的损失45000元。法院经认为,甲公司向李先生发出入职通知,该行为在法律上系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得撤销。在甲公司撤销其要约后,李先生处于暂时失去工作及经济收入的情况。故甲公司应当对因信任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损害的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李先生缔约过失损失15000元。案情介绍: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对于李先生入职后的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并且作品制作由易企秀公司(eqxiu.com)提供在线设计,拥有丰富模板,可快速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