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资金底线红线宣传月:虚假贸易风险防范(第四期)。

融资性贸易合同条款通常存在垫资、融资、借款等合同常见表述,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当融资通道。

资金底线红线宣传月(9/20)。

“十不准”之四: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1/4)。

关键点:融资性贸易资金方缺乏对货权的实际掌控,缺少对货物市场波动的关注,存在巨大资金风险,必须严格禁止。

案例:A运营商分公司2月与上游单位B公司签订某平台项目,收入合同为800万元,次日与下游单位C公司签订支出合同为760万元。项目毛利率为5%。在签订支出合同的同日完成实施和验收,A运营商分公司确认主营收入和成本,A运营商支付成本760万元,直到8月收回项目款800万元,上游B公司和下游C公司法人相同,且A公司在链条中无集成服务内容。

资金底线红线宣传月(9/20)。

“十不准”之四: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2/4)。

关键点:A运营商分公司在签订支出合同的同日完成项目的实施和验收,但上下游公司法人相同,A公司没有业务服务实质,对项目没有实质控制,但提供了资金支持,6个月后获得40万元收益,符合融资性贸易认定条件。

资金底线红线宣传月(9/20)。

“十不准”之四: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3/4)。

案例:该笔交易支出合同签订日完成项目的实施和验收,上下游公司法人相同,A运营商在链条中无集成服务内容,但提供了资金支持,6个月后获得40万元收益,符合融资性贸易认定条件。

A运营商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