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政府决定对原《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发文。以下是该办法的重点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长沙市政府决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二、总体要求
1.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管理服务。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
2.明确入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仅对本乡镇户籍人员提供墓穴。
3.明确责任主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建设,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三、重点内容
1.关于建设部分:明确选址要求,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选址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统筹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环境和民风民俗等因素。禁止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湖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公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得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2.关于建设部分:明确建设要求,建设应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减少水泥、石材等人工硬化痕迹,绿化覆盖率要保持在50%以上。应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平卧化、墓区园林化的原则建设。应规划并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安葬2人(含)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3.关于建设部分:明确资金来源,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不得招商引资。

四、组织实施
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相关档案资料及结论及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