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保险安徽分公司以案说险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保障的前提 

案例:2022年10月客户王某为自己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23年7月14日,王某的朋友蒋某报案称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海北路亚夏二手车交易市场发生了一起撞人事故,将行人王某撞伤。然而理赔核查时发现,现场及当事人描述有较大疑点,事故当事人涉嫌移花接木、虚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该案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触及法律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最终未能得逞。然而,保险关系本身是一种风险转移,是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然而,该案的发生是由于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公司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因此,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将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消费者在报案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报案,如实告知,切勿造假。若抱有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将不仅得不到保障,还会面临自身经济损失,甚至还有触犯国家法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