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的小额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直属单位小额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小额采购范围、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和责任、采购方式和特定采购方式、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限额标准、严禁拆标和规避政府采购的规定、采购人规范采购行为的要求、局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等。其中,小额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下(小额货物和服务)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
《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各处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小额采购规范制度,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