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资管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同向、优势互补,都强调“规则之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相互配合、协同适用,但现实中,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和法律适用范围依然存在模糊认识。
本期“廉小管”课堂将带领大家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法衔接的条款,进一步了解掌握纪法衔接的具体情形,破除“纪法对立”、“以法代纪”、“以刑代罚”的错误观念,切实提高大家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想认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其次,我们要理解的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