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该规则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定义,即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评估,以确保其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规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应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避免在区域性政策措施中提出对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限制措施。同时,规则明确禁止以下限制措施:1)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行政许可;2) 指定招标人使用特定交易系统或交易工具;3) 要求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取得本地区业绩或奖项;4)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此外,规则还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时,平等对待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并禁止在标准招标文件中将已取消的证书、资质、特定预选库、资格库、承包商(供应商)备选名录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总的来说,这一规则旨在确保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