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九小场所”中餐饮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内容及要求如下:员工应当知晓燃气火灾危险性,掌握燃气泄漏、发生火灾的应对方法,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场所应当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完好有效。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燃气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严禁封闭。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应当设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燃气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场所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七查:除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的场所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除设置在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多层建筑的场所可设1部疏散楼梯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八查:营业期间严禁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营业期间严禁开展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九小场所”中餐饮场所)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本《通告》开展自查自改。消防救援机构将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