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弄虚作假案例汇总(上)
随着各地打击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专项行动的深入,各地相继曝光了一批第三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案例,根据各地公开通报的案例进行梳理汇总,警示第三方检测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以实际行动维护第三方检测市场秩序,同时也提示广大排污单位正确认识委托第三方检测,不要一味的追求低价和报告合格,实事求是的开展检测,强化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做到检测过程可溯源、可核查。
采集一组样品伪造成三组
2022年11月30日,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南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2022年9月28日15时54分—16时14分、16时21分—16时 41分、16时48分—17时08分进行了3组颗粒物采样,并出具3组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南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采集颗粒物样品过程中,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3组样品,并出具3组虚假检测数据。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8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测试时间/结果均为伪造
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8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环境检测有 限公司未开展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际水样测试,报告中记录的测试时间、测试结果以及比对结果等均系伪造。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伪造1组水样及流量比对数据
2022年9月1-2日,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6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采集水样3批次,开展流量比对1次,对应出具了3组COD、3组氨氮及1组流量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仅采集水样2批次,未进行流量比对,报告中出具的1组COD、1组氨氮及流量检测数据均系伪造。视频监控显示采样人员现场仅采样2次,且未携带流量比对监测仪器。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4.2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未采集水样/测试pH出具报告
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安徽**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 00在污水排口进行采样,并检测pH项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采集水样,也未检测pH项目,报告中出具的pH项目检测数据系伪造。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出具内容虚假的比对报告
2022年6月15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中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4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马鞍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马鞍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 监测时,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质控样和实际水样测试,通过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及浓度、检测记录和检测数据等,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
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7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采样人员虚假签字
2022年11月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联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到茂名市**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7月22-23日的各同一时间段,同时对某A项目和B项目进行大气环境检测,两项目现场采样记录签字人员均为潘某某、李某某。该公司承认2名采样人员互不在对方的采样现场,却 分别在对方的原始采样记录上签字的事实。
该公司采样人员不在采样现场却弄虚作假签字,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政策动态
响水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江苏省环科院等5家第三方机构合计赔偿1000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据公告文件显示,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爆炸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经刑事判决认定,为涉事化工企业提供环境技术服务的5家第三方技术机构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000万元。由此看出,如果生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担责。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标准动态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实施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以下简称《规范》),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均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未贴标志,重罚10-100万!
《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质量管理
如何做好记录控制
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取得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目前检验检测机构记录存在信息不充分、技术记录修改、事后补录、记录无法追溯等问题,给检验检测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的4.5.11 条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每一项检验检测活动技术记录的信息充分,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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