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及相关规定解读

2019年9月25日,一家开证行开立了一份在通知行兑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后又修改为在通知行兑用的议付信用证。其中付款到期日的确定产生了争议。本文将结合UCP600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根据UCP600第14条(b)款规定,各银行自交单日起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确定是否构成相符交单。而UCP600第15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予以承付。因此,在本案例中,开证行自确认交单相符之日起计算起息日是正确的。

对于该信用证的付款到期日,根据其偿付条款规定,开证行在收到相符单据时将根据指示在5个纽约(或日内瓦)工作日内予以付款。因此,本案中开证行于2019年10月10日进行偿付的行为,符合信用证和UCP600规定的偿付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本信用证的交单日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为2019年10月4日,也就是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的最晚日期。因此,议付行不应该主张款项应在收到单据的(9月27日)5个纽约(或日内瓦)工作日内予以偿付。

总之,本案例背景提供了即期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确定问题,对于类似的问题,应该结合UCP600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此外,对于金额款项较大的信用证,在遇到长假期需要顺延付款日期时,开证行应与贸易方充分沟通,以免产生资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