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分公司部门级管理职类人员,地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高级职位、部门级管理职类人员及区县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2. 到岗管理:领导干部在任职宣布、正式报到后1个月内填报《领导干部到岗报告书》。各级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岗报到后3个月内,应向直接上级提交到岗履职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备所在机构党委组织部。
3. 亲属回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工作回避有关规定,在开展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入党、考核、考察、任免、晋级、调动、绩效、薪酬、奖惩、出国(境)审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纪检、内审、巡视巡察等监督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回避。
4.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近亲属在系统内从业情况、不及时报告有需要回避的情形或者有意隐瞒,应当对干部员工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二、担当、协同、清正、奉献
1. 担当:领导干部应具备勇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