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税务局税费优惠新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青原区税务局特发布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现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相关申报表和资料,进行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发布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