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2023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0号)。这是为了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进行的调整。
本次政策调整的范围和时间主要针对2022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政策调整的标准主要包括:1.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分别增加175元、165元、155元、145元;2.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题】:2023年山东省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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