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行政争议调解、和解范围:新法拓宽了复议调解、和解适用范围,将调解制度写入总则部分,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原则。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基础上,细化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则和处理程序,更加尊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调解合意。
二、实现“一口对外”的统一复议申请: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今后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新法明确应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和受案范围:新法将现行《行政复议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表述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明确了14+1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五、优化复议申请递交方式:新法新增了互联网、口头等申请递交方式,还创新规定了申请递交机制,如对于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监控记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直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