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措施包括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以及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等措施。

案例1:方便面案中,方便面中国分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和时间,并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导致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行为违反了该法第20条第一款。

案例2:思南县发顺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中,当事人思南县发顺食品经营部以会销形式宣传推销产品时,宣称石墨烯毛巾具有抗菌杀毒除螨虫等功效,艾灸凳具有治疗痔疮的功效,宣传长期喝羊奶可以让人更年轻、增强抵抗力,并通过虚假的客户分享宣称卡倍多羊奶粉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3、4、5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