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临湘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该办法旨在保护环境,打击违法行为,并为举报人提供奖励。
适用于该办法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未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在禁止养殖区或天然水体投肥投饵进行养殖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生环委办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交、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举报情况需限期核查,调查核实期限一般为60日,如需延长最多可延长至90日。举报处理结果需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政府设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用于支付奖励资金及日常运营费用。
举报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明确、具体;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时间、地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