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一张通过MT7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要求在提交单据时,所有文件必须使用英语。然而,如果文件使用除英语之外的其它语言,只要也附有英文文本,则被视为有效。在提交给指定银行的单据中,发票上没有按照UCP600第18条a款i项的要求,在受益人一栏中注明发票出具人的名称。相反,发票底部有一个仅包含中文的印章。尽管ISBP745 A21(e)条规定,印章可以使用信用证要求以外的语言,但开证行仍以不符合UCP600第14条a款为由拒绝付款。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发票上的中文印章是否构成了相符交单。根据UCP600第14条a款的规定,银行仅依据单据本身来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因此,即使发票上的印章使用了中文,只要它包含了英文文本并提供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受益人,就应该被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在本案中,虽然发票上的印章是中文的,但它确实包含了受益人的名称,这使得银行可以确认受益人出具了这张发票。因此,开证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指定银行的议付应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