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风廉政教育小课堂(第八期)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纪委2023年8月,为持续增强广大党员以及企业公职人员的党纪法规意识,不断筑牢遵纪守法的思想防线,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自2021年11月起,力生公司纪委将预防职务犯罪在线微课堂改版升级为党风廉政教育小课堂。每月一期为大家普及与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刑法、民法等知识,并组织答题活动。

参与范围:
力生公司及所属企业全体党员、监察对象。

要求:
每月以“部组联建”形式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参与培训答题,答题后可查看答案解析。答题次数不限,以取得满分为准。公司纪委将对不积极参与的人员反馈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监督,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

大家快来一起参加吧!

李某,中共党员,某县某乡出纳。2018年3月,县政府拨付“下山移民工程”款200万元到李某所在乡政府的账户上,由李某管理。2018年6月,李某看到股市行情好,股票普涨,按捺不住内心赚钱的想法,从乡政府账户上挪用“下山移民工程”款100万元到个人账户用于炒股。不料其后股市一路下跌,李某所购买的股票全部亏损。至案发时,共亏损50万元。

【违纪违法案例】
挪用公款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这是比较常见的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个人投资、理财、物业经营活动中,容易犯这一错误。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核心是对公款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禁令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法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法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纪法适用】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纪法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纪法适用】
挪用公款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挪用者处心积虑套取国家资金,无不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婪的私欲和异想天开的“发财”迷梦,最终导致人财两空,身败名裂。要加强对重要职能部门、重点岗位、重要环节等监督,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