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执勤期限制和休息时间规定

(1) 客舱乘务员的飞行执勤期不得超过14(含)小时;

(2)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客舱乘务员按最低安全数量配备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

(3) 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

(4) 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5)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司可将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延长2小时或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6) 对于延长客舱乘务员值勤期的情况,其最长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7) 客舱乘务员在乘务人员被安排飞行任务或主备份的前144小时内,应当获得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8) 当获得休息期间时,公司应当安排其完成至少10个小时的工作任务,且不得接受任何飞行任务;

(9) 客舱乘务员的休息时间要求如下:

a. 公司不得在客舱乘务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

b. 在公司安排其它工作任务时,该任务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

c. 在值勤期开始前,应当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d. 除非客舱乘务员在前一个飞行值勤期结束后至下一个飞行值勤期开始前,获得了至少连续10个小时的休息期,公司不得安排其接受飞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