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的撰写人:关庄站区中队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

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本报告的撰写人:关庄站区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