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种行为被称为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也属于混淆行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机构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