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0时25分,驾驶员黄XX向我司报案,称其驾驶的鄂AAXXXX的车辆在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撞树。经查,该车辆被保人何XX在我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22-11-24至2023-11-24,该案预估损失约十万元。经我司深入调查,最终被保人何XX签署了放弃索赔书。

我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通过询问驾驶员和现场勘查,感觉该事故存在疑似酒驾换驾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欺诈风险。后期我司通过调取监控和联系公安机关等手段核实确凿证据,证实了该起事故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想通过换驾达到骗保目的,其行为已涉及欺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涉嫌保险诈骗罪。

政策解读,不论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的欺诈,社会危险都是极大的,不仅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最终害人害己,还会落得涉嫌保险欺诈犯罪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