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清 风 廉 “运” · 纪法小课专题· 2023年10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集团党委从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等六个方面,梳理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从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结合最新纪法规定,逐一进行有针对性地提醒、解惑。每个提醒条目下,收录相关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条文,充分体现纪法依据。别具一格的“特别提醒”,紧贴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精炼、及时、全面、贴切,深入浅出地阐释需要注意的重点要点。

第一节 履职莫要不作为、乱作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二节 履职莫要不作为、乱作为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