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权?济南槐荫律宝阁法律咨询中心,养殖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养殖公司将某渔业发展平台项目承包给开发公司施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养殖公司后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两次向开发公司下达维修通知,但开发公司均未派员进行维修。养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其委托第三方修缮支付的维修费用损失。诉讼中,经鉴定,案涉工程修复费用评估值为5925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养殖公司通知开发公司维修,开发公司未进行维修,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维修费损失的责任。除预先扣留的5%质保金外,开发公司还需向养殖公司支付维修费313498.14元。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
以上内容是编辑推荐,准确信息见下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