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按照18号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