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详解: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该条款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技术资料、保修文件等。 这一条款对于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物业管理中非常重要。 在《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移交的资料,并规定了这些资料的内容和条件。 该条款提供了一个明確的参考框架,对于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下期预告:《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