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1日19:55,龚XX报案称驾驶标的车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毛纺厂路撞行人,交警判定标的车全部责任。伤者李XX,82岁,女性,腰椎骨折,手术治疗,花费3万余元。
经核实,标的车保险期间为2021年2月21日12时-2021年5月21日12时,但其出险时间不在我司承保期限范围内,属于典型的欺诈案件。
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应当如实告知真实的事故经过,提供真实的理赔材料,切勿伪造虚假理赔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理赔不但会导致案件处理时间延长,还可能因为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以案说险 | 提供虚假资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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