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办法

1. 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 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包括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包括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