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文化教育-案防篇一周一例2020年第41期】 锤炼“内”功 同心战“疫” 合规文化教育活动 ——案防篇一周一例(2020年第41期) 以案为鉴/以案代训/以案促改 重庆分行内控合规部汇编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並處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的票据,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稳定。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关于金融票据诈骗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