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把握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形势和新任务,建立健全实验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恢复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补助对象为实验区所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助标准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4]29号)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在领取期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外,同时按我区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 20 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文件执行与废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生活负担,增强社保政策吸引力,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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