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 以案说险—不如实告知案例 英大人寿保险泉州中支 案例描述 2012年G女士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22年7月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为由申请重疾理赔。通过排查发现G女士在2008年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虽该合同生效已满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但G女士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投保前已确诊,不属于保险责任中“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最终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不如实告知案例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案说险——不如实告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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