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金融部单证中心专家的解读下,我们深入研究了国际商会案例TA860中涉及的问题。该案例涉及到信用证未提及备件的货物描述问题,以及在发票和装箱单中是否可以显示备件。首先,专家指出,如果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没有提及备件,而发票的货物规格中显示了备件,这是允许的,因为ISBP745第C5段规定,货描可以显示与货物相关的额外数据,只要数据看似不会指向货物不同的性质、等级或类别。其次,即使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以及商业发票均未提及备件,装箱单明细规格中显示备件也是允许的,因为装箱单上的备件构成信用证及发票上装运货物描述的一部分,这与信用证或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并不矛盾,也不构成装运了信用证规定以外的货物。最后,对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为“xxx engine and related auxiliary equipment”或“xxx engine parts”的情况,发票和/或装箱单可以显示备件,因为这些描述都允许装运多种形式的货物。总之,这些规定使得在信用证未明确提及备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发票和装箱单中显示备件,只要这些备件是装运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