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保险(四)每日专题: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_Insurance Law_ 的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 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巨额亏损64亿元,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2009年,保监会开始介入,2011年持股达到57.43%,到2012年已经持股91.49%。 2016年,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将股份转让给辽宁成大、中国中车、富邦人寿保险等公司。 在此次交易中,保险保障基金盈利84亿元,中华联合重获新生。 中华联合现已成为偿付能力最好的保险公司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