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说法 通辽市科尔沁区教体局 (第一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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