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于2017年1月14日入职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017年2月12日吴女士经过石碣医院检查确定了怀孕事实,在2017年1月吴女士曾因孕检多次向公司请假 。2017年5月18日公司发出公告通告以吴女士未达成工作指标为由,对吴女士做出降职降薪处罚决定,吴女士曾以公司在她工作时说工作指标不是硬性要求,并且为何其他没达指标者公司不作出处理,只单独对她自己作出处理为由向公司的处罚决定要说法,但公司方毫不理会吴女士的意见,吴女士对此深感无力,退出了公司的工作管理群。随后一天某公司又以吴女士退出工作管理的微信群影响公司管理为由,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公司尚未足额发放吴女士2017年2、3、4月的工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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