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保障措施】 本章规定了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的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其中,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国家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支持力度,而第五十九条强调了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方面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则规定了保护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而面临危险的人身安全。根据这一条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被保护人员的人身和住宅安全,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以及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本章的规定对促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取得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一名法制专业人员或法律咨询者,可以通过了解这一章节的内容来深入了解如何保障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护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而面临危险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