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达到多少后需要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达到可转债发行总量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可转债和股票。 —投资者卖出可转债的数量达到多少后需要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可转债发行总量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报告期内和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可转债和股票。 —可转债开始转股前是否需要发布提示性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开始转股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后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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