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7号文: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新规 —— policy 解读 一、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无效重组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的债务协议重组(不包括法院主持下的破产重整等司法重组),或者重组后债务人难以实质性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债务重组。 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一般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企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已由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列入“僵尸企业”名单;2.主要靠政府或企业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存在实质性经营风险;3.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复工无望。 二、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
财政部87号文: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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