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发布提醒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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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食盐价格秩序平稳,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25日发布关于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特向我市食盐生产、销售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食盐货源,保障市场供应。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推动食盐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食盐。

五、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六、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确保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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