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根據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場監管部门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應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將2021年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外国企業常驻代表机构年度報告相關事宜公告如下:一、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宜昌市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國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2021年度年度報告。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宜昌市登記的外国企業常驻代表机构,應於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2021年度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上述系統,也可以直接以書面方式報送年度
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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