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科宣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内容。新版规定将于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废止了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旧版本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并增加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其中包括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了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二、增加“一般规定”章节:将现行规定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等内容调整至新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此外,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要求,还增加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三、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并增加了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此外,还补充了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并明确了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还调整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并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完善了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和时限。

四、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并明确了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程序,增加了烟草专卖局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并补充了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明确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并增加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了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开展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此外,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最新修订内容,明确了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以上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旨在进一步健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制度,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有序。